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我校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当年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负责落实。
其他省、市、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比例确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九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每年4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二级学院统,同时上报东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学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并发放申请表。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相关表格及格式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