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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时间:2008年12月10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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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华所关于2008年度医疗费报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区各参保单位及职工、城镇居民:
为做好2008年度的医疗费报销等项工作,按照管理局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2008年度的报销范围,时间的确定以医疗费发票为准。
二、参保人员转诊、异地居住及局外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必须在12月25日前及时到社保所报销,属当年报销住院医疗费,跨年度后不予报销。
三、参保人员慢性病定点医院变更:(1)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已经被鉴定为门诊慢性病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由本人向所在社保所提出申请,在居住地区就近重新选定定点医院,社保所根据变更情况更换《慢性病就医卡》。(2)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或已经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年底进行集中办理,有效期至少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社保所备案。上述的申请必须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
四、团体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和大额医疗费补助有关手续的办理
(一)2008年度进入职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累计达到4万-20万元者)的参保人员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胜华所,办理团体商业医疗保险索赔的有关手续。
(二)2008年度符合职工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自负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胜华所,办理医疗救助的有关手续。退养家属医疗救助于2009年1月10日前送至社保所办理。
(三)2008年度符合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条件(年度门诊医疗费自负超过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的参保人员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到胜华所办理有关手续。
(四)2008年度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条件(年度医疗费超过20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应于2008年1月15日前到胜华所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保人员没来报销的2008年度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可在2009年度从个人帐户金中报销,但不能作为2009年度职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助和职工医疗救助的基数。
(二)已接续医疗保险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于2009年1月5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到社保所办理2009年度接续手续。
(三)2009年度职工医疗费报销时间及安排不变。
(四)咨询电话:8777445(医疗)  8784872(财务)  8784877(所长)
 
 
 
 
                                                            胜华社会保险事务所
                                                            2 0 0 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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